7.2 检查与维护


7.2.1 日常维护和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保持表面整洁,锐器及腐蚀性气体和液体不得与玻璃防火分隔系统表面接触;
    2 喷头所保护的玻璃表面应干净,无污染,无油污、蜡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在玻璃上布水分布的物质;
    3 当发现附件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与更换;
    4 当发现防火密封胶或防火密封胶条脱落或损坏时,应立即进行修补与更换;
    5 当发现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构件或附件的螺栓、螺钉松动或锈蚀时,应立即拧紧或更换;
    6 当发现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构件锈蚀时,应进行除锈补漆或采取其他防锈措施;
    7 日常维护保养检查记录表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有关规定填写。
7.2.2 定期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时,应对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三年应检查一次。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整体不得有变形、错位、松动,否则应对相应的隐蔽结构做进一步检查;
    2)主要的受力构件、连接构件和连接螺栓等不得有损坏、脱漆腐蚀等现象,连接应可靠;
    3)防火玻璃板面不得有松动和损坏,不得出现流胶、脱胶、发乌、变色、大气泡;
    4)防火密封胶不得有脱胶、开裂、起泡,防火密封胶条不得有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
    5)开启部位应启闭灵活,五金附件不得有功能障碍或损坏,螺栓或螺钉不得松动和失效。
    2 应对本条第1款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要求者进行维修或更换;
    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使用10年后,应对系统不同部位的防火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应每年检查一次;
    4 定期维护保养检查记录表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有关规定填写。
7.2.3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中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检查周期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

目录导航